被执行人顾晓燕,住毕节市。
被执行人张世龙,住毕节市。
本院受理聂祥荣申请执行张世龙、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世龙的两处房屋已被本院(2014)黔七执字第645号案查封,并进入评估程序,张世龙的工资被本院(2013)黔七执字第170号案冻结。申请人聂祥荣已申请参予分配,在此期限间,要求法院延期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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