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李某,贵州省毕节市人。

法定代理人李福唐,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

法定代理人唐三平,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某申请执行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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