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范端武,现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彭学锦,贵州省镇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孙友飞申请执行范端武、彭学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朱永红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关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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