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毕民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罗应珍申请执行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斌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1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永 红
审判员 刘 维 华
审判员 甘 建 忠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被执行人邓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毕民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罗应珍申请执行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斌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1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永 红
审判员 刘 维 华
审判员 甘 建 忠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