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九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笫1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朱贵林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九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货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九鑫投资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调查均无财产信息反馈)。本院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笫8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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