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袁发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进,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宋乃成。
被执行人王朝飞。
被执行人贵州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怀刚。
本院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申请执行宋乃成、王朝飞及贵州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徐永仁
审判员 王丽霞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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