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安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群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不再要求本院执行(2015)湄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安英应履行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光毓
")被执行人安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群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不再要求本院执行(2015)湄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安英应履行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光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