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舒杭。
被执行人李扬艳。
本院受理的黄胜忠申请执行刘舒杭、李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舒杭、李扬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刘舒杭、李扬艳有房屋,刘舒杭的房屋产权号为XX,李扬艳的房屋产权号为XX。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应对刘舒杭、李扬艳的房屋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舒杭产权号为XX的房屋;查封李扬艳产权号为XX的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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