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江源路182号。
法定代理人顾典合,该公司总经理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支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支平劳务费113720元。在执行过程查明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在湄潭县城乡规划局有湄江南岸二标段大林大桥至黄家坝平桥截污箱涵工程有工程款未支取。现在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5325元偿还劳务费113720元和案件申请执行费1605元。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法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光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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