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皝、杨鹏等申请执行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7
申请执行人罗皝。

申请执行人杨鹏。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水果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查林,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皝、杨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案,因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因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468、5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权利人罗皝、杨鹏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湄潭县湄江镇湄江新区天文大道1号路中段开发的“阳光空间”商住楼有预售登记在罗皝、杨鹏名下住房两套。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和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留、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预售登记在罗皝名下的湄潭县湄江镇湄江新区天文大道1号路中段的“阳光空间”房号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对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预售登记在杨鹏名下的湄潭县湄江镇湄江新区天文大道1号路中段的“阳光空间”房号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三、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黎廷洁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严光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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