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静。
被执行人文流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湄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文流军应付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11639.52元及受理费4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文流军在2015年5月11日前付清全部案件款,并承担申请费75元。因双方同意终结案件程序结案,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湄法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文流军未按照协议履行完毕,权利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黎廷洁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严光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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