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晓录。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2)湄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晓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仁财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李晓录应该在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黄仁财合伙结算款180000元、诉讼费288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晓录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晓录与申请执行人黄仁财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晓录从2015年3月2日起,每年支付申请执行人黄仁财债务款10000元,到偿还完毕湄潭县人民法院(2012)湄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合伙结算款180000元、诉讼费288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为止(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李晓录直接打入申请执行人黄仁财的银行账户上),并承担申请费2600元。权利人黄仁财认可分期还款协议,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法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果被执行人李晓录未按照协议履行完毕,权利人黄仁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 0 一 五 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严光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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