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供春申请执行遵义市瀛鑫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6
申请执行人余供春,浙江省乐清市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瀛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汇景台A栋3单元12-3号。

法定代表人阮成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遵义腾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汇景台A栋3单元12-1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风路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涛。

被执行人阮成果。

被执行人赵继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余供春申请执行遵义市瀛鑫商贸有限公司、遵义腾云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郑涛、阮成果、赵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瀛鑫商贸有限公司、遵义腾云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郑涛、阮成果、赵继东的银行存款80万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八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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