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瀛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汇景台A栋3单元12-3号。
法定代表人阮成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遵义腾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汇景台A栋3单元12-1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风路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涛。
被执行人阮成果。
被执行人赵继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余供春申请执行遵义市瀛鑫商贸有限公司、遵义腾云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郑涛、阮成果、赵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瀛鑫商贸有限公司、遵义腾云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郑涛、阮成果、赵继东的银行存款80万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八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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