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杜会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路。
法定代表人韩国建,身份不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178号裁决书,受理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起未进行年检,目前已处于停业状态,施工场所及主要办公场所均找不到工作人员,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充分予以说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17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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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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