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6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1。

法定代表人赵昌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晨光路(盛通公寓二楼)。

法定代表人肖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公证处(2015)渝证字第28933号执行证书,受理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遵市法执字第96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应的煤矿采矿权。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进行协商,争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待以后根据协商情况,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力争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公证处(2015)渝证字第2893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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