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元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3楼。
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用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受理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69000元,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需继续寻找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是对自行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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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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