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申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启彬。
被执行人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正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贾正平。
被执行人张明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遵市法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湄潭县鑫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遵市法执字第5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贾正平、张明华银行存款2400万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相应收入。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各方正在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各方正在协调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相应民事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亦不违返法律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5)遵市法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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