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高璐,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安文,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黎方琳,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遵义方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尚稽镇龙泉社区民主二组。
法定代表人黎万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邓波涛申请执行黎方琳、遵义方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遵义县内,土地证号为遵县国用(2014)第0762号、0763号、0764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位于遵义县内尚嵇.紫晶园3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先行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邓波涛于2015年11月11日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波涛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能参与另案分配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耀星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喻 茜
二〇一五年十一 月十八 日
书 记 员 吴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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