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波涛申请执行遵义方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6
申请执行人邓波涛,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委托代理人高璐,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安文,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黎方琳,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遵义方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尚稽镇龙泉社区民主二组。

法定代表人黎万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邓波涛申请执行黎方琳、遵义方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遵义县内,土地证号为遵县国用(2014)第0762号、0763号、0764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位于遵义县内尚嵇.紫晶园3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先行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邓波涛于2015年11月11日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波涛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能参与另案分配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耀星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喻 茜

二〇一五年十一 月十八 日

书 记 员  吴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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