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博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6
申请执行人七冶博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南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秦皇岛路。

法定代表人冀晋黔,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桦坤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外高桥工业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七冶博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遵义桦坤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600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遵义桦坤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位于遵义市汇川区秦皇岛路的土地使用权两宗(证号为:遵汇国用【2008】第69号、遵汇国用【2011】第23号),上述两宗土地现正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本院已将此案移送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需继续寻找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十一 月九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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