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杜泽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会展中心SOHO公寓D座17楼。组织机构代码:55190XXXX。
法定代表人魏加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鸡肠镇杨柳村。组织机构代码:55194XXXX。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必安必拓(北京)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879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和财产权利或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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