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学银,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贵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
法定代理人杨贵霞,系陈明之母。
被执行人孔路松(又名孔令松、谢松),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陈强、申学银、杨贵霞、陈明申请执行孔路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孔路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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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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