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巧燕,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曾飞飞,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涂家琼,又名,涂家群,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曾凡军、刘巧燕、曾飞飞申请执行涂家琼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涂家琼已被执行死刑,生前只有位于余庆县龙溪镇芝州村坝上组的木质结构宅基地房屋一栋(系涂家琼与丈夫的共同财产),现其丈夫在此房屋内居住和使用,未进行实质性继承或分割。因被执行人的遗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和需进一步明确义务承担人,鉴于此,本院决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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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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