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德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义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内容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文书款887,315.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6,275.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三、承担申请执行费11,270.00元。合计,909,860.00元(未含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遵义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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