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阮太敖等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6
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公斌,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仁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阮太敖,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穆仕香,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阮太敖、穆仕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太敖、穆仕香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偿还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38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费557元。但被执行人阮太敖、穆仕香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阮太敖、穆仕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荣江

审 判 员  税昌龙

代理审判员  杨信智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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