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公斌,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仁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阮太敖,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穆仕香,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阮太敖、穆仕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太敖、穆仕香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偿还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38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费557元。但被执行人阮太敖、穆仕香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阮太敖、穆仕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荣江
审 判 员 税昌龙
代理审判员 杨信智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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