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明学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6
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遵义县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道录。

被执行人李明学,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袁凤碧,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行非诉字第22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受理遵义县计生局申请执行李明学、袁凤碧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明学、袁凤碧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对被执行人李明学、袁凤碧征收社会抚养费21612元,并承担执行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明学、袁凤碧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遵县法行非诉字第227号行政裁定书关于李明学、袁凤碧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尚荣江

审 判 员  敖泽才

助理审判员  杨信智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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