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劳人仲字第222号调解书,受理朱宗福申请执行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工伤补偿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宗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12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宗福与被执行人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达成和解,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县法执字第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王光元
审判员 刘怀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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