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凯,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李明初,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凯、李明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周凯、李明初连带支付遵义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费446690.86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受理费15420元、申请执行费6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款192165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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