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万海,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游林申请执行宋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 1、由被执行人宋万海偿还申请人游林借款及利息690150元;2、承担诉讼费5365元;2、承担申请执行费9302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游林申请执行宋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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