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左康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熙,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娇。
被执行人遵义县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遵义市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光远,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商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县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遵义县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600,000.00元和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据实结算)以及代理费3,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遵义县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为由,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县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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