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选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吉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遵县法民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货款1,795,842.50元。垫付货款利息(从垫付货款之日起到垫付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垫付货款金额每月3%计付,截止2014年12月23日已产生利息680,686.37元),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现判决书已生效且超过了履行期限,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被执行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2,514.18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3日),执行申请费27,165.29元,以上合计2,524,008.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4,008.34元至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县城关支行,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 贵 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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