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世友,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国申请执行胡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胡世友支付张国欠款8600元,于2013年5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胡世友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胡世友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遵义万里支行的账户余额为18075.27元(开户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世友的存款8650.00元至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县城关支行,账号:×××,注:在用途栏写“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小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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