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申请执行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简传刚、杨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5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

负责人夏广义,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勇,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传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简传刚,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杨小平,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简传刚,系杨小平之夫。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申请执行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简传刚、杨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19.90万元及利息(据实结算),由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0900、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33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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