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选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森海。
被执行人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元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遵县法民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货款382,565.00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所欠商砼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欠款金额乘以每月3%计算。截止2015年1月12日已产生利息133,663.00元),案件受理费8,10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30.00元。现判决书已生效且超过了履行期限,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被执行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2,457.00元(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执行申请费7,562.00元,以上合计536,78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6,781.00元至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县城关支行,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苟亚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游洪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