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华高,贵州省贵阳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大辉申请执行谢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谢华高偿还张大辉借款本金494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38900元、申请执行费518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款572063元,余款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执字第9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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