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向军,金沙县禹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应林,该矿矿长。
本院根据生效的遵县劳人仲字(2013)第345号仲裁调解书,受理姚世友申请执行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工伤补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按遵县劳人仲字(2013)第345号仲裁调解书主文第三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76359.22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姚世友据以申请执行的遵县劳人仲字(2013)第345号仲裁调解书主文第三项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与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内容不符。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姚世有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县劳人仲字(2013)第34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王光元
审代理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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