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袁树芬申请执行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树芬借款250,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据实结算);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00元;三、承担申请执行费3,650.00元。合计256,175.00元(未含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工业厂房和综合用房均用于抵押借款并因他案被人民法院查封,其余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树芬基于此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袁树芬申请执行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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