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云亨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5
原告遵义市云亨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外环路沙坝金帝世家B幢一单元1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5663XXXX。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组织机构代码:21478XXXX。

法定代表人徐金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遵义市云亨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款556019.5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云亨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邓德高

审 判 员  罗信亮

代理审判员  徐 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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