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华健,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周华良,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赵立超,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静申请执行周华健、周华良、赵立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7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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