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申请执行周华健、周华良、赵立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5
申请执行人赵静,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周华健,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周华良,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赵立超,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静申请执行周华健、周华良、赵立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7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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