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舒万发,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何万敏,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徐仁美申请执行何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何万敏偿还申请执行人徐仁美借款142,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据实结算);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140.00元、保全申请费1,230.00元;三、承担申请执行费2.030.00元。合计148,400.00元(未含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万敏有向他人购买的遵义县南白镇黄金时代城A栋8-3号住房一套(111.59平方米,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因其欠债较多,该房已被多案查封,暂不宜处置。余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仁美基于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仁美申请执行何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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