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发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吴流杏与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流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遵县法民二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杰
")被执行人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发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吴流杏与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流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遵县法民二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