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容本,系徐中志之女。
被执行人刘成权,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徐中志申请执行刘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刘成权偿还申请执行人徐中志借款20000.00元;二、承担申请执行费2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成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中志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中志申请执行刘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