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雄宇,贵阳市人。
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负责人周雄,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鸿华申请执行胡雄宇、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未生效,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周鸿华申请执行胡雄宇、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 页 无 正 文)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