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申请执行杨成洪杨玉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5
申请执行人周平,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杨成洪,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杨玉书,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平申请执行杨成洪、杨玉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成洪、杨玉书共同返还周平彩礼款8000元,承担受理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成洪离家外出去向不明,杨玉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周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周平申请执行杨成洪、杨玉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绍勋

审 判 员  罗 健

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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