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阮俊,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崇飞,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代义华,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周英,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遵县证字第264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申请执行代义华、周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3,503.64元及利息5,068.69元(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合计:138,572.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代义华、周英用于抵押该借款的房屋一套因欠债较多而被多案查封,暂不宜处置;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申请执行代义华、周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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