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泽凯申请执行张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5
申请执行人吴泽凯,四川省岳池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顺林,四川省岳池县人。

被执行人张翼,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吴泽凯申请执行张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张翼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吴泽凯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文书款20000元,余款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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