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吉会,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罗树通,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3072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了汪中敏申请执行罗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款21000.00元。
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树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汪中敏申请执行罗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邓德高
审 判 员 罗信亮
代理审判员 冉红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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