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莫尔菊,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江申请执行莫尔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莫尔菊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江借款本金利息350000元;承担诉讼费3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江已领取法律文书款99550元和诉讼费3350元后,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县法执字第7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王光元
审判员 刘怀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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