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申请执行莫尔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5
申请执行人王江,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莫尔菊,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江申请执行莫尔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莫尔菊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江借款本金利息350000元;承担诉讼费3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江已领取法律文书款99550元和诉讼费3350元后,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县法执字第7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王光元

审判员  刘怀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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