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汉宗,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世彬,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永定红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罗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罗世彬偿付申请执行人石材款40000元,承担受理费4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世彬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罗世彬存款情况,仍无存款可供执行。基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永定红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罗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绍勋
审 判 员 罗 健
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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