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光艺,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陈志英,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曹昌龙申请执行郑光艺、陈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二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2500元,利息4500元,承担受理费22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光艺、陈志英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仍无存款可供执行。基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曹昌龙申请执行郑光艺、陈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绍勋
审判员 罗 健
审判员 刘正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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