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启容、杨昌刚等申请执行杨昌书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3
申请执行人程启容,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申请执行人杨昌刚,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申请执行人杨昌珍,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昌霞,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凤,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申请执行人杨会,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执行人杨昌书,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程启容、杨昌刚等申请执行杨昌书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66028.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计算),并缴纳申请费2390.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犯罪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助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