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昌刚,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申请执行人杨昌珍,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昌霞,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凤,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申请执行人杨会,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执行人杨昌书,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程启容、杨昌刚等申请执行杨昌书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66028.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计算),并缴纳申请费2390.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犯罪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助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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